国家卫生部近日颁布一项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这项标准要求国内生产所有的食品所使用的添加剂标识出其中含有的能导致过敏的物质。这项文件的出台,会极大地规范我国食品行业的生产行为。
食品添加剂必须标示其通用名;食品中含有的致敏物质最好明示;进口食品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4月20日起,一项涉及食品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这意味着4月20日后生产出来的食品,食品标签必须按照新标准来执行。 日前,记者从市工商部门了解到,新标准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在对食品标示内容等方面规定更趋严格,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看懂标签很重要。那么,作为消费者的你懂得如何查看食品标签吗?听听专业人员为你支招。 “选购预包装食品时不要一味注重外表好看、色彩鲜艳的食品。”市工商局相关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首先,在购买食品时要查看食品标签内容是否全面。根据“新规”,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应在标签上标示,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其次,消费者要特别注意查看日期标示。按照“新规”,预包装食品应清晰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含有标示了多个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其外包装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再次,消费者应看清标签上的食品添加剂。“新规”中明确:食品配料表中应按照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例如,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丙二醇或增稠剂(1520国际编码)、增稠剂(丙二醇),但不能只标示“增稠剂”。 此外,工商人员还特别提醒消费者,“新规”中推荐列出了8类致敏物质,鼓励企业自愿标示。这8类致敏物质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等,鼓励企业自愿标示。消费者可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这项文件出台之后,大家可以很方便地了解到这种食品中添加剂所含有的物质,防止了因误食,而造成的过敏的症状,极大地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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