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章查看 |
|
|
|
|
警惕进口机电设备高值低报 |
[返 回] 发布时间:2011/11/12 21:11:09 |
|
近日,龙岗检验检疫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某公司进口的1台旧生产糖果机器备案及报检价格为53100美元,而海关完税价格为198511.88美元。与此同时,该局在对辖区内某进口成套设备企业进口的旧机电备案价格、报检价格和海关完税价格进行核查时发现,该企业进口的400余批共600多台进口旧机电的备案及报检货值为773.2万美元,而其海关完税价格为3765.2万美元,其间差额高达近3000万美元。这一现象引起了检验检疫人员的高度警惕:进口机电设备高值低报的情形并不少见。 由于目前我国口岸采用“先报检、后报关”的放行模式,入境口岸的检验检疫部门在受理企业申报后出具一式四联的“入境通关单”,报检员持第一联向海关报关并获得海关清单,持第二联“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向货物目的地的检验检疫部门申报落实检验。如果海关认为该批货物报关申报价格与货物实际价值偏离过大,将启动价值评估核定工作,并对申报价格偏低的货物按照评估价缴纳关税后放行,但评估价并未在落实检验时需要提供的海关清单上予以体现。因此,企业在“先报检”的模式下,往往不会主动再就海关重新核定的价格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重新申报,而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在落实检验时也无法从企业提供的海关清单上得知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这样就很容易出现高值低报的现象。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释义:检验检疫机构采用货物总值的凭证种类顺序应依次为贸易信用证、发票、合同。当以上凭证证明的某商品价格明显偏离国际市场该商品同期平均价格时,检验检疫机构可直接采用海关完税价格,并以海关完税价格为基础计算检验检疫费。由此可见,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依据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落实检验是有法可依的,同时依据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落实检验检疫收费也可以有效避免进口机电设备高值低报的现象产生。 进口机电设备报检中存在的此类高值低报行为应当引起检验检疫部门的高度重视,这不仅是落实有关检验检疫法律规定的需要,更是促使企业守法经营、合理申报的有效途径。
专业防伪机构:标一防伪 |
|
|
|
|
|
|
|